案件回顧
學生王某因缺考導致課程不及格,失去當年度國家獎學金的參評資格。學校依據《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第六條關于“學習成績優異”的規定,將評審條件細化為“上一學年所有核心課程無不及格記錄”。王某認為該細則與上位法不符,且在未向學校提出申訴等校內救濟的情況下,徑直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學校相關規定違法并責令修改。復議機關認為,國家獎學金評審屬于高校自主管理范疇,不是行政行為,決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維持復議決定。二審中,王某提交加蓋教育部印章的國家獎學金證書,主張高校評審行為是行政行為,二審法院認定該證據與案件無實質關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釋法 周帆帆
高校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辦學自主權,其中包括對學生進行管理和獎勵的自主權。國家獎學金評審作為高校重要的學生事務管理事項,涉及學生切身權益。高校在行使此項自主權過程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審標準,確保評審標準科學明確,程序合法正當,結果公正透明。
第一,高校有權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自主制定國家獎學金評審規則。《評審辦法》第八條授權高校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是對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制度性保障。王某所在高校將“學習成績優異”細化為“上一學年所有核心課程無不及格記錄”,屬于對評審標準的具體化落實,有助于提高評審標準的可操作性與客觀性,增強評審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符合教育治理的法治要求。該細則制定未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是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權、保障評審公正性與權威性的具體舉措。
第二,高校制定的評審細則應科學合理,確保合理公正和體現育人導向。“上一學年所有核心課程無不及格記錄”作為“學習成績優異”的具體標準具有導向合理性。但若“核心課程”范圍界定不明,可能導致評審標準模糊,影響評選公正性與透明度。為此,高校應當從以下3個方面完善評審細則的制定:一是明確界定“核心課程”標準,結合各專業培養方案列出具體課程清單,并提前公示。二是體現獎學金制度的育人導向,在堅持以學業表現為基本評價依據的同時,避免對單一成績指標的機械適用,綜合考量課程難度差異、培養目標側重以及學生全面發展情況,使評審標準更好地服務于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三是優化細則制定程序,廣泛征詢師生意見,經過校內充分審議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評審規則科學規范,契合教育公平的價值追求。
第三,國家獎學金初評和推薦屬高校辦學自主范疇。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條第二款,高校享有推薦國家獎學金人選的權力。王某在二審中提交加蓋教育部印章的國家獎學金證書,主張評審行為不屬于高校自主管理,實則存在認識偏差。根據《評審辦法》第九條,國家獎學金評審采取“高校初評—教育行政部門終審”的逐級報送機制,初評與終審在法律性質上相互獨立。初評階段由高校依據上位法和校內細則自主組織實施,屬于高校內部事務。高校依法獨立開展初評,是其辦學自主權行使的體現,不屬于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也正是基于此,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王某以教育部頒發的證書認定整個評審過程具有行政屬性,混淆了初評與終審在權力主體及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區別。
第四,高校應健全國家獎學金校內申訴與復核機制。國家獎學金評審雖屬高校辦學自主權范圍內的學生事務管理行為,但直接關系學生切身利益,應通過完善校內程序性保障提升評審結果的可接受性。高校應當設置明確的申訴與復核渠道,為學生就評審標準理解和評審結果提出意見提供制度化表達空間,并對不符合評審條件的情形及時作出理由說明。依據《評審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條第二款,學校應當對擬推薦人選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保障學生的知情權和異議權,并完善異議受理、審查和反饋程序。對學生依據《學生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六)項提出的申訴,應由學生申訴委員會客觀、公正處理,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正常的校園管理秩序,體現依法治校與以生為本相統一的治理理念。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中國教育報》2026年02月11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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