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博士+碩士”雙學位項目試點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學位〔202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
現將第九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博士+碩士”雙學位項目試點設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25年12月4日
“博士+碩士”雙學位項目試點設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按照《高等教育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優化行動方案(2025—2027年)》部署,引導高校加快培養具備跨學科視野、具有較強學科交叉研究和轉化應用實踐能力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做好跨學科專業的“博士+碩士”雙學位項目試點設置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碩士”雙學位項目(以下簡稱博碩雙學位項目)由試點高校自主設置,圍繞科技發展、產業變革、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等重大需求,依托具有顯著優勢的學科專業,組織多學科交叉融合、協同育人,支持項目學生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同時攻讀另一個學科專業的碩士學位。
第三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的試點設置堅持以科技發展和國家戰略需求為牽引,重在改革創新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要充分遵循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規律,嚴把學位授予質量。
第四條 試點高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科交叉平臺建設情況、人才培養質量等因素在博士學位授予資格自主審核單位范圍內遴選確定。
第五條 試點高校設置博碩雙學位項目的兩個學科專業原則上均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中未設置博士培養層次的專業學位類別除外。博士學位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應居于國內前列。
第二章 項目設置
第六條 試點高校設置博碩雙學位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項目設置方案,明確項目任務、人才培養目標、必要性與可行性,以及相應的管理保障機制。
(二)在統籌博士、碩士兩個學位的人才培養方案的基礎上,制定博碩雙學位項目實施方案。
(三)聘請7名以上(含7名)項目相關學科專業專家、教育管理領域專家對項目設置方案、實施方案及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評議,其中校外專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四)通過指定的信息平臺面向社會公示相關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五)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項目相關方案進行審議,表決通過后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七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以5年為一個周期,通過指定的信息平臺完成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項目內容
第八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主要面向在校博士生開展二次遴選,注重對項目學生擬同時攻讀碩士學位基本素質能力及潛力的考核,確保項目學生滿足相應學科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遴選過程應充分聽取博士生導師意見,遴選結果應予以公示。項目學生原則上不變更學籍基本信息。
第九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的課程教學應注重多學科核心知識講授,著力提升項目學生跨學科研究能力。項目課程設計應滿足兩個學位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中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領域應互有交融,碩士學位研究一般為博士學位研究的支撐或補充。
第十一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學生兩個學位的開題、中期考核、預審等培養環節應由相關院系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統籌組織。鼓勵試點高校依托學科交叉中心等平臺對項目學生進行管理,由博士、碩士兩個學科專業的導師或導師組共同開展指導。
第十二條 博碩雙學位項目學生須以不同的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申請博士、碩士學位。項目學生在獲得博士學位同時或之后,方可獲得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 試點高校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項目學位申請年限。未能達到博士學位要求或主動申請退出的項目學生,若尚未獲得過本校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可按有關規定轉為申請碩士學位,同時退出博碩雙學位項目;未能達到同時攻讀的碩士學位要求的項目學生,若已完成部分培養要求,試點高校可以適當形式對項目學生學習經歷予以認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高校應制定博碩雙學位項目管理辦法,建立校內跨院系協調機制,規范畢業管理與學位授予工作,完善相關保障措施,加大資源投入與監督管理,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試點高校應對博碩雙學位項目在實施第3年組織中期評估,在第5年組織期末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在指定的信息平臺公開。評估合格的項目可繼續開展下一期備案,不合格的自動終止,項目已招收的學生可繼續按原方案培養并申請博碩雙學位。
第十六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博碩雙學位項目備案、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做好學位認證等工作。對培養過程和學位授予質量開展動態監測,在學位授予點合格評估中加強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質量監督,對出現培養質量問題的試點高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等,項目實施、人才培養出現嚴重問題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學位授予單位博碩雙學位項目試點管理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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