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線,首次將“構筑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等核心理念寫入法律,并明確了保障與監督機制,以及法律責任。該法的出臺回應民族工作創新的實踐要求,有利于破解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夯實民族團結的文化根基,護航中國式現代化進程,實踐意義深遠,確保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方向不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不移、黨的民族工作推進有序、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征程行穩致遠。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這是首次以國家意志出臺的關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的法律。《促進法》8個部分的內容共65條9087字,內涵豐富,意義重大。
《促進法》突出了“四個首次”
《促進法》最大的亮點在于突出了“四個首次”,閃耀著中國共產黨人理論創新的時代光芒,在法治篇章中鐫刻下民族工作守正創新的深刻印記。
首次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入法。在《促進法》頒布之前,我國部分民族地區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法規,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等。然而,以國家立法形式出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尚屬首次。《促進法》開篇即闡明立法宗旨:“為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自黨的十九大正式提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并將其寫入黨章之后,這一原創性論斷在2019年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以及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均被強調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2023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內蒙古與新疆期間進一步指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也是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促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作為共同任務。”《促進法》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剛性規范,標志著“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從政策引導全面轉向法定責任。其內涵已超越學術討論與道德倡導,成為必須嚴格履行、務求實效的法律義務。
此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主要依賴政策引導、思想教育與宣傳動員,存在剛性約束不足、制度支撐不健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權利義務關系不清晰、實施機制待完善等問題,并且缺乏嚴格的懲治措施。《促進法》的出臺正是為了彌補這些制度短板,通過法律保障推動相關工作在認識、實踐、行動與成效等各環節實現全面提升,確保其具有更高站位、更實舉措與更顯效果。
首次把“構筑共有精神家園”寫入法律。此前,“構筑共有精神家園”多被置于文化建設的范疇。《促進法》關于“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的條文共計2008字,約占總篇幅的22%,構成法律文本的核心組成部分。把“構筑共有精神家園”入法,深刻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文化建設的高度重視。中華文化作為中華民族的“根”與“魂”,不僅是凝聚國內十四億人民的精神紐帶,也是海外六千多萬華人華僑的“鄉愁”載體。《促進法》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的地位,其內容涵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五史”教育、中華共享文化符號與中華民族形象的彰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普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等多方面。中華民族共同體是外在的“形”,而精神家園則是內在的“魂”;唯有“魂”聚方能成“形”,以立法確立構筑共有精神家園,就是要激發民族精神、民族自信、民族斗志。
在文化的所有層面中,精神文化居于核心地位,它處于文化結構的最頂端。中華文化生動呈現了人性中共存的真善美生動圖景,而精神文化則凝聚為中華民族的志氣、骨氣與底氣,集中體現為愛國主義、團結統一、自強不息等整體性民族精神。《促進法》把構筑共有精神家園入法,抓住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核心。
首次把“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寫入法律。在《促進法》頒布之前,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主要體現為民間自發行為及政策文件中的倡導性表述,尚未提升至法律規范層面。《促進法》首次將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納入法律條文,這不是小題大做,而是標志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念正式成為國家意志。該部分共1393字,約占總篇幅的15%,涵蓋第22條至第31條,內容涉及互嵌式社會結構與社區環境建設、民族地區發展支持、民族交往平臺構建等方面。
將“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寫入法律是順應民族關系發展規律與時代變遷的必然選擇。共同體的凝聚力不僅依賴于思想認同與精神紐帶,更有賴于各民族在持續互動中實現利益共享、責任共擔與情感共鳴。通過制度化引導民間交往,有助于促進人心相通、民心相親、情感相依,從而在交往交流交融的基礎上凝聚最大共識,繪就民族團結同心圓。
首次把“推動共同繁榮發展”寫入法律。將“共同繁榮發展”入法,是以法治剛性筑牢各民族邁向現代化的制度基石。它既重視物質根基,激發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產業體系;也塑造精神風貌,培育文明鄉風、弘揚優良家風。該部分共1174字,約占總篇幅的13%,涵蓋第32條至第40條,內容涉及推動民族地區新質生產力發展、維護邊疆穩定與安全、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發展格局、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多個方面。戰略上統籌區域協同與差別化支持,融通國內國際雙循環,實質是以法治方式破解發展不平衡問題,推動民族地區在政策紅利與內生動力雙輪驅動下實現追趕共贏。
《促進法》出臺的實踐創新
應對民族工作時代變遷的需要。當前,大規模、常態化的跨區域人口流動,推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格局從傳統聚居形態向廣泛散居、深度互嵌的社區化模式加速演進。這一社會空間的重組,對傳統的民族工作理念、資源配置方式與治理模式提出了轉型要求。同時,網絡空間的日益發展,加劇了網絡滲透的風險和挑戰。《促進法》的制定與實施,正是對上述時代變遷與現實需求的主動回應與前瞻性法治安排,推動民族工作從側重管理向服務轉型,要求健全城鄉一體的公共服務體系,著力破除阻礙各民族平等發展、共享現代化成果的制度性與結構性障礙,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化,切實維護各族群眾合法權益。
應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會主要矛盾的需要。該法以推動各民族共同富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根本宗旨,通過系統構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制度框架,明確內涵路徑與責任機制,旨在以法治方式化解制約民族地區發展的結構性矛盾,確保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眾。《促進法》致力于在共建共享中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這不僅是一部鞏固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法律,更是一部推動社會公平正義、保障每個人全面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為凝聚發展合力、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應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建設的需要。《促進法》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建設構筑了堅實的制度根基。它深刻體現了黨對民族工作的全面領導,將黨的民族政策與戰略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和全社會共同遵循的行為規范,確保了民族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該法不僅明確了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及公民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中的責任與義務,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有效保障了各民族一律平等,鞏固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它致力于增強中華民族的內在凝聚力與整體向心力,為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
應對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發展的現實需求。《促進法》立足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基本國情,著力推動民族地區現代化進程,為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夯實基礎。該項法律通過制度保障促進資源整合、區域協調與差距縮小,在人口規模巨大的條件下推動均衡發展。同時,法律注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明確保護文化多樣性、增強中華文化認同,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在生態文明方面,《促進法》堅持生態優先,推動民族地區實現國家重要生態屏障區的可持續發展,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守護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生態根基。此外,該法律著力鞏固邊疆穩定與安全,明確要筑牢邊疆安全屏障,為走和平發展道路、維護國家統一與良好國際形象提供了法治支撐。
《促進法》實施的重大意義
確保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立黨立國的根本指導思想,是我們黨的靈魂和旗幟。”[1]《促進法》彰顯了中國共產黨在民族工作領域的理論創新與實踐深化,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生動體現。
首先,以法治形式鞏固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在中國的指導地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強調民族平等、團結與融合。《促進法》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管理、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新時代民族工作格局,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明確定位為覆蓋全國各領域、全體人民的系統性工程。這標志著馬克思主義民族融合思想在中國語境下實現了制度化、法治化的成熟表達。
其次,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納入法治軌道,是馬克思主義共同體思想在當代的實踐深化。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同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只有在共同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2]《促進法》以“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核心目標之一,正是對這一思想的法治承接與實踐展開,致力于在共同體中凝聚集體意識、統一個人與民族的命運。
最后,以民族團結進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馬克思將“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作為終極追求。《促進法》立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內在統一了中國道路、中國精神與中國力量,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與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緊密結合,是中國共產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民族問題、引領民族工作的重要標志。
確保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能夠走深走實。《促進法》將民族事務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礎上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等銜接,在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維護法治統一中,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奠定了堅實的政治與法治基礎。為提升實施效能,《促進法》明確了工作格局,并配套干部人才、財政投入等保障措施;創新引入社會監督與檢察公益訴訟機制,強化對損害民族團結、侵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法律約束,嚴格禁止民族歧視與分裂行為,明確法律責任,形成有效的監督問責體系,確保法律落地見效,有利于持續提升民族事務治理的規范化水平與制度權威。
確保黨的民族工作有序推進。《促進法》為確保黨的民族工作有序推進錨定根本原則,把穩政治航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黨對民族工作的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證,是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的根本保證。”《促進法》將這一根本要求轉化為法律規范,確保民族工作始終沿著黨中央指引的方向前進;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將其貫穿民族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堅持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在高質量發展中夯實民族團結的物質與人心基礎。這些原則在《促進法》中得到有機統一,共同構成新時代民族工作行穩致遠的法治基石與行動準繩。
同時,《促進法》積極推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等現代技術賦能管理服務,以及通過理念、機制與方法的綜合創新,不斷提升民族工作的針對性、專業性與有效性,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撐。
確保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行穩致遠。《促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民族工作邁向法治化新階段的里程碑。它系統總結了黨的百年民族工作經驗,將理論創新與實踐成果上升為國家意志,為新時代民族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蘊含著深刻的理論、歷史與實踐邏輯。
理論邏輯上,《促進法》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實現了“主線入法”與“體系構建”的重大突破。該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既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的標志性成果,也為新時代民族工作確立了根本方向與法治準繩。
歷史邏輯上,《促進法》是中國共產黨百年民族工作實踐經驗的法治升華。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族平等主張,到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再到“三個離不開”“兩個共同”等重要理念的形成,直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被確立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黨的民族政策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促進法》正是對這些歷經檢驗的理論成果與實踐經驗的系統集成與法治固化,具有鮮明的創新意義。
實踐邏輯上,《促進法》是新時代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行動綱領與制度引擎。它將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與工作機制提煉為法律規范,明確了目標任務、原則與路徑,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線轉化為可操作、可考核的具體要求,旨在通過法治方式在全社會樹立共同體理念,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凝聚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磅礴力量。
《促進法》貫通理論、歷史與實踐,是新時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在這部法律的規范與引領下,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將根基更牢、步伐更穩,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注入強勁的法治動力與團結偉力。我們必須深入學習和全面貫徹,不斷開創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新局面。
參考文獻:
[1]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4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本文系2025年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作為邊疆民族地區工作的主線研究”(項目編號:2025AZ01)的階段性成果。作者系內蒙古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內蒙古大學“四部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首席專家、副主任]
責任編輯: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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